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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萍与广西方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方炳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广西方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方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广西方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方炳松。被执行人方炳松。本院在执行李萍申请执行广西方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方炳松债务纠纷一案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3868.75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1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