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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冰雪与吴坤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昌,郭冰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吴坤昌。被执行人郭冰雪。申请执行人吴坤昌与被执行人郭冰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限被告郭冰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市XX里XX号楼房X幢XXX房过户至原告吴坤昌名下”,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冰雪名下位于海口市XX里XX号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坤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坤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