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冰雪与吴坤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昌,郭冰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吴坤昌。被执行人郭冰雪。申请执行人吴坤昌与被执行人郭冰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限被告郭冰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市XX里XX号楼房X幢XXX房过户至原告吴坤昌名下”,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冰雪名下位于海口市XX里XX号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坤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坤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