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冯珊珊与宁国市润辉耐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92-1号原告:冯珊珊,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宁。被告:宁国市润辉耐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润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珊珊与被告宁国市润辉耐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珊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市润辉耐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11566元予以冻结,黄宁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珊珊的申请及其自愿以其房产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财产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故依法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冯珊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黄宁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津河东路41号2单元202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21156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