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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邱波、袁伟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邱波,袁伟伟,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叶骏,行长。被告:邱波,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袁伟伟,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邱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邱波、袁伟伟、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9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邱波、袁伟伟、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