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吕延臣、故城县富美佳皮草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吕延臣,故城县富美佳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98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告:闫书业被告:吕兰焕被告: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道通,任经理被告:吕延臣被告:故城县富美佳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春栋,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吕延臣、故城县富美佳皮草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吕延臣、故城县富美佳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吕延臣、故城县富美佳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告闫书业名下位于枣强县大营镇康营路西侧房产一处;被告吕延臣名下位于故城县营东新区商务办公楼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