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商瑞莲与贾柏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瑞莲,贾柏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商瑞莲。被告贾柏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雷明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瑞莲与被告贾柏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瑞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柏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瑞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瑞莲撤回对被告贾柏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宝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