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森生与李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生,李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747号原告张森生,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黄子娟(张森生之母),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娜,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法定代表人臧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生与被告李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森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森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森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