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宏安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期间,依鑫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宏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的部分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