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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文其与元氏县姬村镇姬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王文其。被告元氏县姬村镇姬村村委会,住址元氏县姬村镇姬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文其与被告元氏县姬村镇姬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文其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