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信菊与王恒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信菊,王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37-1号申请人朱信菊。被申请人王恒。申请人朱信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王恒已经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恒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