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住址为:罗定市。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住址为: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