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与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地址:永修县司法大楼。负责人熊仲品,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永修县永昌大道工业园园区。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34号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与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14255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42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永修县工业集中区面积为2219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7)字第00222号)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拍卖优先清偿后剩余款11653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134号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与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洪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