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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上海闵行艺园商场与邓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上海闵行艺园商场,邓明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牛菁。原告上海闵行艺园商场,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振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尚晓,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明亮,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上海闵行艺园商场诉被告邓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