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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钟初升不服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20号原告钟初升,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0411996-5。法定代表人石维邦,副局长(主持工作)。原告钟初升不服被告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初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林权斌代理审判员蔡玲人民陪审员王燕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泉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