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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冉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冉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玮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