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冉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冉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玮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