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嘉奈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康桂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北京中嘉奈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陈小加,总经理。被执行人康桂花,女。北京中嘉奈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康桂花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石民初字第0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康桂花名下银行存款(×××)五千四百二十元整(伍仟肆佰贰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