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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延涛与卢文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涛,卢文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张延涛,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卢文会,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张延涛与被告卢文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兆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与被告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1999年9月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后生有一儿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导致婚后双方常年生活在争吵之中,被告没有素养,经常与原告父母吵架,婚后原告从事运输行业,经常不在家,感情进一步淡化,2008年前后,原告给被告出资10万元,经营服装生意,结果服装店开店不到两年,全部赔光,分文无回。在婚后生活中,被告极其不信任原告,怀疑原告与同车的乘务员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信任的生活,双方感情又进一步淡化。2001年,被告与德州一男子网聊相识,并领该男子回家过夜,发生出轨性行为。原告发现后,双方大打出手,原告供认不讳,扔下儿女出走一年,而且向原告提出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亲戚所逼,原谅了被告。后来原告感觉还是感情不和,也发生过无数次争吵,迫于无奈,起诉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彼此积怨沟通不和,达不成离婚协议,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1997年10月相识,相识后双方交往频繁,在深入了解二年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婚前基础牢固,原告所诉的与被告父母不和不属实,事实是我与公婆相处十分融洽,被告在家竭尽全力照顾家中的老人及孩子,双方即使在生活中有些小摩擦也在所难免,不存在根本性矛盾,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当时开服装店投入四万左右,生意不景气,而且还要负担一家人的花销,慢慢就赔光了,当初原告开客车的时候,听说他与车上的乘务员的一些传闻,因为这事两人吵架,当初年轻气盛,曾起诉离婚,后来在亲戚的劝解下就撤诉和好了。原告所说的被告出轨不属实。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并非因为我们之间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自2014年8月,原告经常与一北京女子联系频繁,关系极其不正常致其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但我能原谅原告的一时错误,并希望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归家庭,尽到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假若离婚,被告能力有限,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原告自愿,婚后购买的津华园房产依法分割,并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原、被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底订立婚约,1999年7月22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9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甲,现在夏津县第一中学读高中一年级,2006年生一女孩,取名为张某乙,现在夏津县南关小学读书。原、被告现分房居住在夏津县津华园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开始分房居住,被告则称系领到本次应诉通知书后才分房。原告主张被告几年前曾有出轨行为,被告予以否认;被告主张原告现在有第三者,当庭提交了原告在网上与人聊天的记录的照片复印件,原告表示对聊天记录认可,但称系网络上玩游戏认识的,并未见过面,不是第三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又共同生活有十六年之久,并育有一双子女,应视为婚姻基础稳定。原告主张婚后经常吵架,且被告曾有出轨行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又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存在第三者,据此原告也予以否认。双方均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因缺乏彼此的信任导致偶有争吵,不断透支多年的夫妻感情,故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处理生活中的分歧,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而非整日沉浸于自己想当然的情绪之中。总之,两人之间的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以双方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延涛与被告卢文会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