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579号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金安苑小区居12号4单元601室。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