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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红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红初字第599号原告周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卢业锋审 判 员  程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