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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王某,女,2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娟,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30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