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杨梅,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芝梅。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太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梅、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芝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子女及家务发生争吵,被告对我打骂,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承担欠我哥的共同债务5000元。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在原告手中存款24万元,返还原告卖掉我母亲的树木价款26000元,偿还欠我叔的债务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原、被告身边各带有一个孩子。双方因孩子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表示自愿放弃。原告主张看病时欠其哥哥债务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在原告手中有存款240000元,原告卖掉其母亲的树木价款26000元,欠其叔债务20000元,原告均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就此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孩子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表示自愿放弃,系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不予干涉。原告主张看病时欠其哥哥债务5000元,被告主张在原告手中有存款240000元,原告卖掉其母亲的树木价款26000元,欠其叔债务2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主张均不予认可,且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原被告的以上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如原、被告有新的证据,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