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柏惠芳与朱汉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惠芳,朱汉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柏惠芳,女,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朱汉池,男,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惠芳与被执行人朱汉池(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4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汉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其名下的宅基地,并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等措施。对于上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