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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李伊爱、王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李伊爱,王青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696288-1,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武陵大道中段亘立大酒店门面。法定代表人朱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道恒,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伊爱,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王青春,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告李伊爱、王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桃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