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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二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继岩与被执行人张志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岩,张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二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岩,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被执行人张志安,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孟家镇孤树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法民小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安在工商银行法库支行有存款500元,账号:622023301039245757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志安在工商银行法库支行有存款500元,扣划到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暂存款。账号62220233010392457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