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映君与罗育林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03号申申请执行人:罗映君,女。被执行人:罗育林,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映君与被执行人罗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罗育林向申请人罗映君支付借款3000元,但被执行人罗育林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映君与被执行人罗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罗育林账号(6210181268800006457)中扣划全部标的款3050元,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