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僚、陈玉芳、钟维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张僚,陈玉芳,钟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则中,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僚,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玉芳,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钟维田,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玉芳银行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都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