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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游诉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游**,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30311964********。被执行人:黄****,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身份证号码:5130291976********。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燕****关于游**诉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法律文书,一、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63807.9元;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81.6元。因被执行人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8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廖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