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婉婷与被告胡媛华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婉婷,胡媛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胡婉婷,女。法定代理人雷双凤,��。系原告胡婉婷母亲。被告胡媛华,男,约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婉婷与被告胡媛华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婉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牛怀玉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