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兰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安徽兰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607-2号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五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宏晖。委托代理人:贺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腾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兰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立恒工业广场B-11A。法定代表人:李霞。被告: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358省道1014号之三。法定代表人:孔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兰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莱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丁金亮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瑶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