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062号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洲,男,1984年11月20日生。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交纳物业费,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凯福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