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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锦喜与广东三和众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42号原告:梁锦喜,男,汉族,住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超,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汉,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三和众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正兵。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锦喜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芳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