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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茂祥与黄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祥,黄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张茂祥,1957年11月21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洪斌,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仕洪,住文山市。申请执行人张茂祥与黄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文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仕洪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茂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仕洪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