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茂祥与黄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祥,黄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张茂祥,1957年11月21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洪斌,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仕洪,住文山市。申请执行人张茂祥与黄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文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仕洪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茂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仕洪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