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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段学锋申请李继明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学锋,李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段学锋,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被执行人李继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继明支付申请执行人段学锋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申请执行费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取证(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段学锋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李继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