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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孟琳林与何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4696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保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举行婚礼,2011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何某某,2012年12月23日生育次女取名孟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前感情不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理财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父亲也经常辱骂原告。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关系紧张。2014年6月,被告父亲又对原告进行辱骂,让原告对家庭的亲情荡然无存。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次通过短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拒不到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何某某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孟某某随原告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5、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何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举行婚礼,2011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何某某,2012年12月23日生育次女取名孟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家人与原告也常发生纠纷。原告称2014年6月,其与被告及被告父亲发生纠纷以致吵架,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讼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调查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女儿,建立起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与被告以及被告家人发生纠纷,但只要原、被告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调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可以逐渐缓和如初的。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