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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汉正与河北九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正,河北九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县金牛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闫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刘汉正,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被告:河北九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乾宁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国和,董事长。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自来水公司楼上。法定代表人:王殿军,经理。被告:青县金牛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被告:闫国,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原告刘汉正与被告河北九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县金牛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之一的青县金牛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未产生。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终止,尚未确立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永梅审 判 员  赵伟东人民陪审员  李东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湛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