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郑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