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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堂、李青香等与聂雪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堂,李青香,聂雪梅,姜桂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姜堂。原告李青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志军。被告聂雪梅。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姜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堂、李青香与被告聂雪梅、第三人姜桂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堂、李青香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聂雪梅、第三人姜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堂、李青香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堂、李青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学 绪审判员 吴��纲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振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