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军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70号原告:胡军。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家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0号。负责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英,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原告胡军与被告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张莉萍人民陪审员秦宏洲人民陪审员廖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徐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