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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齐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之前,原告以被告赵某某无下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