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14、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启章与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3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14、2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颂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淑素,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2314号案、原审864案原告):罗金妹,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源和村一队**号。被上诉人(2315号案、原审865案原告):邓启章,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罗仙村九队三巷**号。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永彬、李达强,分别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64、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是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科瑞大厦副楼305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辛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