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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人民政府,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德山。被告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学峰,乡长。第三人李亚军。原告刘德山不服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人民政府所做出的【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人民政府决定撤销【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刘德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卫    东审判员 刘书兰人民陪审员李炳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金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