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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张文龙、郑延菁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三元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8637-1。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70号A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4440-4。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70号A幢3层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615361-7。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紫云八一路***号*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67********。被执行人郑延菁,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号***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73********。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张文龙、郑延菁(2014)南民初字第32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利息1032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张文龙、郑延菁名下位于新建路70号A幢01室、02室、401室、402室、403室、第五层房产,前述五套房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他人。另查明,本案的抵押物“南国用(2013)第004322号、004323号”及“南国用(2013)第005173号”土地使用权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福建龙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张文龙、郑延菁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娜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