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东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付强,无职业,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关于王东诉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付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东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842.61元(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王东支付从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到2015年9月1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5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51元,执行费5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96.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惠运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