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880号原告:艾某,女,无业,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某某,男,无业,现被羁押于辽宁省监狱新入监监狱。原告艾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5年中,被告多次以种种理由骗取原告家人及家属朋友钱财,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与原告没有孩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2014年8月8日,李英杰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住证明等证据,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夫妻双方未能建立真挚的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艾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向余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