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延宾与杨金龙、董启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宾,杨金龙,董启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宾,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金龙,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启蒙,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张延宾与杨金龙、董启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依法扣划董启蒙银行存款11500元,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