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凤连与王明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连。被执行人王明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连与被执行人王明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明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