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宏合成革材料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宏合成革材料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开来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华宏合成革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华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品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宏合成革材料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1元(原告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远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