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焦面换与许宽云合同无因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面换,许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焦面换,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21195503194416,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小区。被执行人许宽云,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址、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九原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