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肖成元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成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52号罪犯肖成元,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彭法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肖成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成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