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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柏某某、杨某某与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某某,杨某某,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门面租金665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3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芷琳 百度搜索“”